奴隶制的发展阶段,各国家有什么不同?
马克思主义把人类历史看做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当原始公社解体后,第一个阶级社会一般是奴隶制的,继之而来的是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这是文明时代的三大奴役形式。
奴隶制也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恩格斯在论述从野蛮到文明的两次社会大分工时,曾提出奴隶制发展的两个阶段。他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这一时期的奴隶制,只是“零散现象”,就是“简单的助手”。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后,奴隶已经成为“社会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已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从此,奴隶制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关系走上历史舞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才能够在与之并存的诸种生产关系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决定该社会为奴隶制社会。尽管社会大分工所赖以实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各个民族形里有很大差异,但恩格斯在这里所划分的奴隶制发展的两个阶段,大体上可以看做是古代世界各奴隶制国家所经历的两个阶段,无论东方与西方都是如此。
但是,由于古代世界各族进入奴隶制社会的时间、地点和历史条件不同,所以各地奴隶制社会就表现出种种差异。例如奴隶制的发展程度不同(成熟的或不够成熟的),生产目标不同(生产生活资料的或生产商品的),剥削形态不同(庄园制的或份地制的等等);奴隶来源不同(战俘奴隶或债务奴隶)等等。就是说,各国各地的奴隶制社会,虽然本质相同,但既有发展程度之差,又有特点之异。奴隶制社会的本质上的共性,正是通过千差万别的个性表现出来的。尽管个性千差万别,但可以而且应该划分出若干相近或类似的类型,而各种类型之间又是可以而且应该加以比较研究的。
因有上述差别的存在,在某些奴隶制国家里,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导作用表现得明显。例如,早在公元前三千年代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这种主导作用就已较为明显地表现出来。到公元前一千年代希腊罗马的古典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水平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在这里(部分先进城邦)奴隶制的主导作用已充分显示出来;而达于典型的形态。但在另一些国家里,这种主导作用则表现得不甚明显。这一情况就使得有些古代国家的社会性质难于确定,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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