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罪行有多重,为何很多时候官府很难解救被拐的儿童
今天的“拐卖”一词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出现得很晚。至少从秦汉到元明时期,中国的古代法律总是把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自由并使其处于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为“略人”,把出卖人口的行为称为“略卖人”。古代拐卖罪行很重。
最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元年(《盗律》,极其严厉的:只要有“略人”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咽喉);知情收买之人“同罪”;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倒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囚从事造城,女囚从事碾米的苦役),后来知道的买主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另一条《捕律》规定,若能举报“略卖”,朝廷将赏他黄金十两。
在宋朝,“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拐卖人口”是十恶不赦的罪行。
人贩子一旦被抓,按重刑严办,不管是抢劫还是诱骗,只要被拐的一方是孩子,都会被严惩。如果孩子被拐卖作为他人的后代,将被监禁三年;儿童被拐卖为奴的,判“绞刑”;如果被拐儿童受到身体虐待,无论什么原因都会被处以砍头之刑!
《元史刑法志》年:官民等。“但犯有抢劫、伪造珍贵纸币、轻微贩卖人口、放火烧坟、强奸等死罪者”则全部交由大臣处置。由此可见,在后人眼中并不高度文明的元,稍有贩卖人口,就是和制假、挖坟、放火一样大的罪行。
在大清法律中,拐卖妇女儿童被视为死罪。无论是将妇女卖为婢女、妻妾,还是将幼童卖为他人后裔,无论被拐卖者是否良民,无论交易是否成功,首犯都被判“绞刑入狱”(即以绞刑缓刑)。同谋者将被处以一百仗,然后流放三千里。如果你用邪术诱拐了一个孩子,被判死刑,被送到最遥远的边疆,终生流放;如果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被卖到妓院,则斩立决,从犯发配至黑龙江做士兵奴隶。
但因为略人刑罚甚重,而古代卖儿卖女的人不再少数,又真的有拐带孩子之人,也不敢轻易出手,官府很难解救被拐的儿童。如《红楼梦》 中香菱(英莲)出生在一个小康之家,她的父亲甄士隐非常宠爱她。正月十五,仆人抱着她去看灯,仆人把小女孩放在门槛上自己去厕所小便时被人贩子带走。甄氏说,“夫妻半辈子只生了这个女孩。一旦失落,岂不思想考,所以他们日夜哭泣,几乎死去。”
后来,香菱被呆霸王薛蟠带走,他为贾雨村手下当差的小沙弥讲述了香菱的身世:“这种拐子把五六岁的孩子偷走,关在僻静的地方,直到他们十一二岁,容貌变化。把它带到他乡转售。虽然到现在已经七八年了,十二三岁的样子,虽然外表整洁,但长相大概没什么变化,熟人也容易认出来。”但当时,甄家衰落,甄士隐因悲伤而遁入空门。当时受了恩惠的地方官贾雨村害怕贾家的势力,根本不想把被拐的姑娘从火坑里救出来。———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要靠自己的亲人,当时的官府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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