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肖像维权案胜诉 被告方需赔偿9万
4月24日报道 据企查查,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林志玲诉称,近期发现被告潮州市众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成人用品网店销售的产品广告图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及签名。原告要求道歉并赔偿16万元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林志玲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犯。裁判结果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林志玲道歉并赔偿9万元。
原告(林志玲)方诉求
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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