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限播令”再度升级 停播节目不得复播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张洁 昨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节目备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再度升级。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频道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处罚方面,《通知》显示,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相关配套制度上,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免责声明:
2.本网站刊载的各类文章、广告、访问者在本网站发表的观点,以链接形式推荐的其他网站内容,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供用户参考使用或为学习交流的方便(本网有权删除)。所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者务请核实,风险自负。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