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宋朝的保甲制度是谁提出来的,保甲制度施行起来的优缺点
宋代实行的保甲制度是一种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法是王安石所提出的变法的内容之一。后保甲制法实施后取代了魏晋南北朝的乡村组织,一直延续到清朝。
王安石的变法意在通过改革措施摆脱宋朝的积贫积弱,达到富庶强兵的目的。王安石变法虽以失败告终,但仍有收获。《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等一系列改革,使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大宋时期的军队战斗力开始复兴,强兵富国的目标得以实现。
保甲法即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10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在农闲期,集中将接受军事训练。此时,保甲的地位要高于村乡聚落,但保长和甲长仍是地方自治的产物,只是权力比以前小了。
王安石实行保甲法的目的是:一方面是加强对户籍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再有就是保证兵员充足,提高军队战斗力;省下养兵花钱的开支,减轻人民负担。
而发端于北宋的“保甲制”乡村组织体系与发端于秦汉的“乡里”组织体系其实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乡村自治。但仔细比较,保甲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它建立了更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
其次,它寓兵于民,注重加强壮丁军事训练,增强国防力量,有效抗击外敌入侵,三是更加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
王阳明甚至创制了“十家牌法”,通过细密的规则使保甲制度逐渐成熟和完善。当时,乡里保甲的选任以地方士绅家庭为基础的地方自治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当人们犯法时,首先会想到当地的保长或“宗族元老”。但在连坐制度的保障下,乡村里的负责人还是会把违法的族人直接送到县衙。到清朝末年,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传统。
保甲制有很多优势,可以说是自治治事、自卫卫国。其核心是为军事化服务。其实这样经济还是可以发展的,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肯定提高了,所以生产更卖力,各方面都可以提高。
而保甲制度的缺点是,一般公正之人不愿做保长,而愿意做的人都是不肖之徒,为了有利可图。所以制度可能是好的,但用人不当变成了剥削人民的工具,所以最后导致人民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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