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用明星参演影视剧片段创作 未获许可即涉侵...
二次创作是否受保护
记者: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有些“饭制剧”的制作者在其剪辑的视频上注明“本片为饭制视频,所有素材均来源于已播电视剧,禁止二传二改以及商用”。“饭制剧”制作者的这种注明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顺德:这样的声明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说有效力也仅限于对二次创作的作品在被“二传二改及商用”的情况下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二次创作的作品本身就合法,之前的创作性质并未改变。另一方面,如果作品的二次创作本身确实合法,那么应当标明作品已经得到哪些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这时,作为一部合法的正常的作品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不做这个声明,也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违法创作的作品,不能像合法作品一样完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声明本身的效力也是大打折扣的。
对于本身就是违法创作的侵权作品,别人对这种作品再次利用构成侵权行为的仍然是违法的。即使维权也并非维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因为形式上别人的擅自利用或传播会对二次创作的作品构成侵害,但根本而言两次侵权行为侵犯的都是原作的合法权益。
记者:《不可预料的恋人》的作者曾经公开发布停更声明表示,“由于有部分人认为《不可预料的恋人》工作人员从中获利,这对于主创编剧、所有的工作人员以及我本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污蔑……”“饭制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李顺德:原则上说,如果“饭制剧”是合法创作并获得合法授权,就可以像正常作品一样用于商业用途,但获得的商业利益应按照约定与原作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合法分享,不能因为合法且得到许可就独自占有所得利益。因此,合法制作的“饭制剧”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如果作品本身的二次创作行为是违法的,用于商业用途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种使用本身就是未经许可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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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制剧”怎样良性发展
记者:依据“饭制剧”现有的发展态势,未来应该如何规范“饭制剧”的制作、播出与流通?
李顺德:要大力宣传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的具体规定,让制作者清楚底线是什么,不能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创作作品。不过,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关的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制作者有能力有爱好,作为“粉丝”为自己的偶像制作剪辑视频没有问题,但只能用来自己欣赏或者小范围传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电影学院和戏剧学院的学生或老师,把制作剪辑视频用于教学目的,锻炼编剧能力,在课堂上作为作业进行展示以供同学互相借鉴学习、进行影视评议,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所允许的,用于欣赏或教学目的,而不进行大范围流通传播。
因此,这类影视剧的制作并非完全禁止,基于以上情况和条件进行“合理使用”便可获得法律的豁免。这些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均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记者:网络时代,戏仿对“粉丝”来说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如同“饭制剧”,“粉丝”的戏仿行为从法律层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顺德:“粉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几个方面:一是创作作品必须使用合法方式,经过相关授权;二是播放平台应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使用合法作品,“粉丝”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小范围传播或用于欣赏和教学;三是只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作品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同时所得利益也要与相关权利人共享。在这些过程中,“粉丝”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创作和适用,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培养“粉丝”的法律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普法宣传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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