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真人秀 先甄别后放行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强调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真人秀 先甄别后放行

      

      ▲吴尊、陈小春都曾带着孩子一起录制《爸爸去哪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教唆犯罪;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内容

      未满十岁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规定》第九条列举了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等。《规定》中还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其第十条指出,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童星、未成年人频繁亮相节目引发争议的问题,《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与此同时还强调,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规定》还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对比

      早恋、吸烟问题被单列成项

      相比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规定》对“未成年人选秀”不再一棒子打死。“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不得制作、传播下列未成年人节目类型”中,原本包含了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而在正式发布的规定中,本条改为“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于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是要先甄别后放行。

      在“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中,《规定》增加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两条内容。

      在“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中,规定将“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单列成项,由此强调管理部门对于未成年人这两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规定在意见稿“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条目中,增加了“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更加明确了不得滥用违禁品的项目。

      《规定》在未成年人节目的传播规范方面更加倾向未成年人——在评估委员会条目中,贴心地增加了“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内容。

      此外,《规定》新增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传播要求: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解读

      《规定》有创新 细化制作规范

      在《规定》发布的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也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谈及出台背景,发言人介绍,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从新闻发言人的答问中,可以概括出此《规定》的不少创新之处:一是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二是创新了管理方式方法,诸如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

      看法

      一批充满亲情的节目将出现

      《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将会施加哪些影响,又会对整个业界产生何种作用?北青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世界传媒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冷凇。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让冷凇印象深刻。“为了节目效果,节目制作方通常会设计一些游戏任务,这些任务有些比较成人化,有些可能还有算计他人的嫌疑,并不适合孩子参加。《规定》在节目制作方面的要求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冷凇相信,《规定》实施后,市场上会出现一批调性温暖、充满亲情的教育类、帮忙类、观察类的未成年人节目,替老师和家长分忧,对未成年人可能存在的不良生活习惯进行纠偏。

      冷凇指出,“未成人更需要的是新时代的偶像——他们可能是时代楷模、业界精英或者是在某一方面拥有特殊技能的同龄人,他们都应该成为未成年人节目展现的主角。因此,《规定》其实是把选秀节目类型进行放开,鼓励大家将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节目带给未成年人。”冷凇强调,节目类型并无对错,决定节目性质的是顶层设计出发点是什么——评判未成年人节目的标准则是“成长比成功重要,成人比成才重要”,“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有上线播出的机会”。

      此外,《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的要求也是一大亮点。冷凇指出,《规定》相关要求实际上是从政策层面要求综艺节目的商务和节目价值进行匹配,这对综艺节目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文/本报记者 祖薇

      统筹/刘江华

      供图/【视觉中国(000681)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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