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的意思,改土归流政策为何会出现,改土归流有什么积极影响
说起改土归流,就不得不提到明清的一项制度,即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在西南部和东南部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即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和土官。
统治者授予他们可按照当地传统习俗统治对所辖地区的权力统治。官职世袭,一句话,就是“以土官治土民”。
在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有些更是土司独断专行,违法乱纪。
而且土司制度的建立是权宜之计,是朝廷无力直接管辖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偷懒行为。
与郡县制度相比,土司制度自然是一种落后的形式。土司统治下的人基本都是农奴或者奴隶,本质上是一种半割据状态,难以与朝廷集权相兼容。
明代初期已经酝酿废除土司制度,转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厅、州、县等机构。将土官改为流官,这种方法叫做“改土归流”。
统治者一般将改土归流的原因是土官犯法,或者土官无后,或者借口“不系世袭”(即继承人违法)。因此,裁撤土司改任流官。
然而,改土归流违反了土著的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激烈的抵抗。在镇压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明朝采取了“众建诸蛮”的措施,即将土司的领土分割成小块,以削弱其抵抗力量。
例如,广西的田州和思恩两个酋长很有权势,经常挑事。明朝在平定了他们的叛乱之后,把两个地区分成了很多小区域,设立了很多小酋长分而治之。
在雍正帝建立府县的同时,添设了军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的地区查户口、丈量土地、征税、建城、设校。同时,废除了原来的土司制度。与内地一样按亩征税,金额一般比大陆少。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
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只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实行,至今仍有很多地方未改流,即改流处,原酋长的残余依然存在,仍然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属民。但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中央政府对边境地区的统治,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中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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