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娥故事,关汉卿创作杂剧原因,窦娥冤中体现了什么社会陋习
元朝时,一些蒙古大臣为了满足蒙古贵族的奢靡生活和军事需要,与地方官勾结,贪赃枉法,无所不用其极。在残酷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下,各族劳动人民过着悲惨的生活,尤其是被歧视的汉族和南人,积怨无数。一些有正义感的文人,不满政府的黑暗统治,用杂剧的形式揭露官场的丑恶和不公。关汉卿是其中之一。其所写的《感天动地窦娥冤》,即赤裸裸显示此种现实。窦娥故事所批判的除了官场黑暗外,还有一些社会陋习。
高利贷。在元代放高利贷是完全合法的。放贷者包括商人、军官和其他个人,以及学院、寺庙和其他集体。由于利益诱人,高利贷屡见不鲜。但元代高利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英宗时《大元通制》和《明史刑法志》版明确指出:“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是说不管什么时间还贷,均按贷款额的10%支付利息。
而窦娥父亲欠下二十两债务后,竟直接翻倍以40两银子偿还,而且提出以窦娥抵债。此种行为违反律例,但在当时却屡见不鲜。蔡婆买下窦娥后,把它作为自己的童养媳留在了家里。替父亲还债的窦娥,开始了一生的悲惨的生活。
童养媳。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是由婆家抚养的女婴、幼女,等到成年后才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到了宋代,上层社会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时便养于宫中,而当时英宗年幼时也在宫中度过。仁宗说“未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成婚。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晋朝也同样普遍。金世宗曾经说过:“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
童养媳不仅为婆家省了一笔财富,还增加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既减轻了抚养负担,长大后也不用给女儿置办嫁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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