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变法,王安石做了三件事,制定财政的六法律
熙宁变法是王安石在宋神宗时期发起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的贫困和弱势。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和文化方面都参与了政治改革。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贫穷衰弱的局面,丰富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的非法获利。这是继商鞅变法之后,中国古代史上又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运动。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就任政务参赞后,立即着手对神宗,说:“改变习俗和立法是当今最紧迫的事情。”神宗完全同意这一点。在熙宁执政期间,王安石在神宗的支持下主要做了以下三件事。
一、建立一个政治改革机构。当时的官场已经死气沉沉,无法适应政治改革的需要。在宁两年的五位副总理被幽默地称为“健康、老年、疾病、死亡和痛苦”。所谓健康是指王安石他“决心治理新的美丽世界”。“老年”是指曾公亮,他已经退休很多次了。“疾病”是指富弼因病不能处理政治事务“死”指的是唐杰,他与王安石,发生了争执,神宗倾向于王安石,因此他死于焦虑和疾病。“苦”指的是“终日唏嘘,遇事叫几十人苦”的赵持,鉴于这种情况,王安石不得不在旧机构之外建立一个新机构。
第二,破格提拔官员。在熙宁时代,士大夫们大多对新法漠不关心,甚至强烈反对。怪不得神宗“叹为才”:现在是国内外大臣,更没用了!司马光曾劝王安石不要轻易提拔所谓的“新少年”,王安石解释说,原因是“老人们不肯前进”。当时大量年轻官员破格提拔吕惠卿,曾布、章惇在其中的地位上升非常快。
第三,实施各种新法律。在熙宁新的法律主要是财政的管理,强兵和育才。
关于财务管理有六项新法律:
一是熙宁颁布的等损法,规定货物由东南六路发运,按照“搬贵”的原则,各种物资以“近而易远”的原则采购,做到“货比三家”
第三,熙宁制定了《农田水利法》,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根据条约,各地建设水利项目的费用由当地居民按户分摊,不足部分可借给政府。如果项目规模大,一县,一州达不到任务,可以几个州县联合建设
第四,熙宁四年10月颁布的《就业服务法》又称《招聘服务法》或《豁免服务法》。原来差役是按户由主户轮流代理,现在是由当地政府出钱雇人代理,费用由当地居民按户分担。最初,为差役付款的人支付豁免金,而不为包括官员住宅在内的差役,付款的人支付援助金。量比的救助金不到免税额的一半,官员家支付的救助金后来减少到四个季度。
五、是熙宁五年三月制定的城改法,规定政府拨款100万元在开封,设立市贸办,负责以公平价格收购商家暂时卖不出去的商品,然后在市场缺货时卖出去。
六是熙宁五年八月颁布的《方田均税法》,要求各地认真丈量土地并登记造册,作为征收土地税的依据。这项新法律首先在河北,陕西,河东,京东和州县,平原的丰收地区实施,然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王安石推广熙宁变法旨在打击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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