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戒罪恶:发现早期的劳教所

    来源: 澎湃新闻

      原标题:如何惩戒罪恶:发现早期的劳教所

      死刑的历史,同时也是死刑的批判史。这种批判有时很大声,但大多数时候是小声、拘束、个别地表达出来。一般来说,批评者都是引用《圣经》,特别是“十诫”中的第五诫——对基督徒的告诫:不可杀人。虽然教会从13世纪引入宗教法庭后,便与死刑达成了和平协议,但也有一些牧师和神学家,包括教会的忠诚代表,对此不满意,对教会展开了批评,这些人都被贴上了“异教徒”的标签。

      对死刑的批判

      尼克拉斯·冯·皮尔格拉姆(Nikolaus von Pilgram)是神学的边缘人。他是塔波尔派人,波西米亚胡斯运动的右翼代表。15世纪初,他在布道及文章中,对杀死他人的权力进行了批判性研究。他虽承认,有时在对决中不得不杀死对方,但他主张限制死刑的运用。对异教徒和盗窃犯执行死刑,违反了第五诫。类似的观点,教会中坚力量也曾有过。1395年起任巴黎大学总务长的法国神学家让·格尔森在此前便质疑死刑是否与基督教价值观相吻合。1405/1406年,他写下了“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用死刑来惩罚”的语句,认为这违反了第五诫。

      16、17世纪,对死刑发出批评之声的,仅限于教会的边缘人。在埃尔茨山脉乔保传教的瓦伦丁·维格尔(1533—1588)虽是路德教牧师,但也是这样一个边缘人,同时也是路德教正统教义的批评者。他认为,惩处罪恶只是上帝的职责,只有上帝能认识到罪恶的规模并仁慈地赦免犯罪之人。因而,上帝拒绝处死罪犯,只要求罪犯回头是岸。在维格尔的眼里,谁坚持使用死刑,谁就是异教徒。因为杀人都是异教徒的行为,而当权者应“按照上帝之法,来统治国家和人民”。不过,出具法学鉴定、对法庭施压的法学家们与他的理念相差甚远。维格尔绝望地写道:“第五诫,不可杀人,未被任何一个法学家理解。”

      因为这些言论,维格尔,一个路德教牧师,被骂成是“秘密的加尔文主义者”。因为从16世纪下半叶开始,加尔文教派又开始批判死刑。相比路德教徒,他们更信奉“《圣经》至上”,称《旧约》中并没有任何处死盗窃犯的佐证。17世纪初,勃兰登堡议员、加尔文主义者约翰纳斯·科朋(Johannes C ppen)援引《圣经》来反对处死盗窃犯。他的论据简短,称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被绞死。作为历经了宗教改革的海德堡大学法学家,莱恩哈德·巴赫奥夫·冯·艾希特(Reinhard Bachoff von Echt)赞同维格尔的意见。“独独对多为下层贫民的盗窃犯实行如此残忍的刑罚,不符合上帝之法,也不合理智。”

      

      剑刑,直接削掉犯罪者的脑袋。

      此外,还有另一条线索值得追踪,1516年,托马斯·莫里斯(Thomas Morus)的着作《乌托邦》(Utopia)问世。当中也有对死刑的批判,与教会边缘人抨击的是同一缺口,但没有援引《圣经》,而是阐明了许多犯罪现象,特别是偷盗出现的社会原因。该书前几页再现了一段对话,对话的一方描述了自己去拜访坎特伯雷大主教、不列颠大法官约翰内斯·莫顿(Johannes Morton)的情景:“很偶然,那天,我正好坐在大法官的桌旁。当中有一名信徒,也是法学家。我不知道我们怎么会谈到这个话题,但他开始大力赞扬英格兰对盗窃犯实行的严厉刑罚。他说,处死盗窃犯的例子不胜枚举,有时甚至出现在一个绞刑架上连续绞死20 人的情况!因为很少有盗窃犯能逃过死刑,所以他更不理解,到底是什么灾难才会让盗窃犯层出不穷。‘呃,’我说道(因为我可以在大主教那随意发言),‘没什么好奇怪的。这样处罚盗窃犯,本来就越过了正当的处罚界限,也不符合公共利益。将盗窃犯处死的刑罚太过严厉,也无法杜绝偷盗。一方面,普通的偷盗并非重罪,不至于要砍头。而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刑罚能严厉到可以让人不再偷盗,因为偷盗之人通常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在我看来,不只是你们,大半个世界都以那些宁愿责打学生而不是去教导学生的坏老师为榜样,所以才会如此残忍地惩罚盗窃犯。事实上,我们应保证让盗窃犯能正当谋生,而不是被逼得先偷盗、后因偷盗而死’。”

      这并非从根本上拒绝死刑,托马斯·莫里斯反对的是对死刑的过度运用,以及社会对盗窃犯和强盗的不宽容。《乌托邦》给我们描绘了不同的可能。虽然犯罪也可能面临死刑,但犯人首先被视作一种资源,可进行奴隶劳动:“通奸犯会被判最重的劳役。如果通奸的双方都已婚,其伴侣可以抛弃他们,也可以相互结合或与他们喜欢的其他人结合……重罪一般都会被判劳役。《乌托邦》认为,对犯人来说,这并不是比死刑轻的刑罚。对国家来说,这也比匆忙将犯人处死更有益。一来犯人劳役比死有用,二来可以长期警醒他人不要犯罪。但如果犯人在劳教所不服从安排,执拗倔强,像野兽那样,监狱关不住,绳索也绑不住,那就只能被处死。而对那些听话的犯人,则会给他们留下一点希望。如果在经受了长时间的痛苦后,他们的心灵被软化,能真诚悔过,认为折磨他们更多的是曾经犯下的罪,而不是现在所受的劳役之苦,便有可能得到王侯的宽宥,或者通过大家的一致决定,解除他们的劳役惩罚。”

      欧洲第一个劳教所的出现

      《乌托邦》描述的是一个遥远的岛国。几十年后,它才在欧洲成为现实。1586 年,尼德兰人文主义者迪尔克·库尔赫特(Dirck Coornhert,1522—1590) 写了一本名为《惩治罪恶》(Boeven-tucht)的书,是第一本系统研究如何解决犯罪问题的社会学着作。该书并未给当时的刑罚体系一个高的评价,但库尔赫特绝不是死刑以及其他刑罚的反对者。相反,他认为,刑罚是有必要的,能让好人避免误入歧途,也能将坏人从歧途上拉回来。但同时他也强调,刑罚的使用要有度,使用得越少,统治者的统治就越值得称赞。但在近些年,刑罚的发展却明显朝着另一个方向。在过去的10年、20年中,犯人被流放、鞭打、刻上烙印、绞死、烧死或者绑在轮子上致死的案例多了10倍,但这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相反,骗子、流浪汉以及罪犯的数目一直在上升。这说明,当时的刑罚体系是失败的,死刑无法震慑犯罪分子,因而必须采取“一种比死刑更能让人痛苦的刑罚”(“a punishment more bitter than death”)。

      库尔赫特的这个想法,也许受到了欧洲海上霸权殖民经历的影响。他试图为被视为无用的社会群体(乞丐、流浪汉、游手好闲之辈、犯罪分子等)研究出一种特别的苦役,一种犯罪分子没法逃脱的苦役。通过服苦役,他们可以变成有用的、有创造力的臣民。库尔赫特的论据有点讽刺:基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对未受过训练的奴隶喊出的价格,我们必须意识到,欧洲的犯罪分子可作为劳动力,价格可能比奴隶高,因而杀死他们太不值了!库尔赫特提出了各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在橹舰上做苦役。而第二种是在拘留所,犯人得定期劳作。没有完成定额,便没有饭吃。犯人劳作的收入,可用以支付拘留所的日常开销、犯人的生活费用等。理想情况下,犯人也可获得少量的零花钱。对于重罪犯,应该在其身上做标记,比如在其脸上烙印或将其鼻子分开,这样如果他们逃跑便能很容易辨认出来。任何官员都可将其视为逃跑的奴隶,无须经过司法程序便可处死。而对于其他的犯人,要警告他们如果逃跑后被抓回,关押的期限会翻倍。

      帝国自由城纽伦堡有时也试图寻找死刑、驱逐出城的替代刑。一是罚犯人去匈牙利参加对奥斯曼人的战争,二也是在橹舰上做苦役。从中世纪晚期开始,这种刑罚在地中海国家便有了。 1569年开始,巴伐利亚公爵统治区开始将橹舰苦役犯人送去意大利。 据说巴伐利亚公爵还说服了纽伦堡的统治者,将已审判的盗窃犯作为橹舰苦役出卖。但几年后,这项买卖被终止。从1571年开始,犯了伤害他人身体罪的犯人,经常被判在橹舰上做苦役。1573年10月,纽伦堡的法官在短短几天时间里,便宣布判处两名盗窃犯几年的橹舰苦役刑罚。 1607年,纽伦堡的文献中提到了一名申请做法院听差的男子。该男子此前在意大利曾面临着做刽子手还是去橹舰上做苦役的选择。

      对纽伦堡人来说,劳教所的概念也不陌生。1588年,针对到处蔓延的乞讨之风,议会成员保卢斯·科勒(Paulus Koler)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认为,应将年老体弱的乞讨者及其子女隔离起来,给他们提供食物。而那些可以去劳作的流浪汉及身体强壮者,则应强迫其去劳作。如果谁不听命,便将他交给刽子手。不过,科勒的建议并没有被执行。

      几年后,也就是1596年,阿姆斯特丹创建了欧洲第一个劳教所——拉斯普惠斯(Rasphuis)。在随后的17世纪,很多劳教所相继建立。不过,17世纪的劳教所与19、20世纪的劳教所,除了名字相同外,共同点很少。17世纪的劳教所,不是为了关押重刑犯,而是为了让乞丐、穷人、妓女、游手好闲者、流浪汉能自食其力,不再惹是生非,成为有德之人。劳教所是一个理念。在统治者眼里,淫乱必须要用劳教所来治理,教育手段是“劳作和殴打,上课和心灵辅导”。

      劳教所的条件一般都很差。阿姆斯特丹的拉斯普惠斯劳教所建立一年后,议会便开始探讨看守问题,并做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决定:如果劳教所的看守伤害或杀死了某个囚犯,不得追究看守的法律责任。这便导致了某些看守肆无忌惮地惩罚犯人。

      劳教所的犯人一般都要做重活,绝大多数都要用不锋利的锉刀将热带树木锉成末,以作为印染的原料。通过路德教徒、诗人、作家菲利普?冯?泽森1664年对阿姆斯特丹城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当时拉斯普惠斯劳教所的情况。在劳教所的内院,有一根柱子,上面画有正义女神手持代表正义的天秤和长剑的图画。这也是劳教所的耻辱柱,如果哪个犯人做了坏事,便会被绑在耻辱柱上。当然,鞭打犯人也是在那里。成年的犯人每天都在庭院边上做活:“这些人有的被绑,有的没被绑……做着累人的体力活。主要是将巴西木锉成末,必须锉得非常细,要花很多力气。虽然他们几乎是裸身作业,但经常还是汗如雨下。他们每天必须要完成定额,才可以收工。”庭院上面坐着到处游荡乞讨的小孩,“给巷子里的人制造麻烦”。他们必须做一些轻活,但也要去学校上课。“每个周日,所有劳教所的小孩都必须去学校。先带领他们读《圣经》,然后批评他们之前的可耻人生,并给他们指出改变人生、向善的道路。”如果有谁在课上调皮,那“他的头会被按到一张长凳上,用两根棍子夹住,然后用荆条抽打他的脸”。

      劳教所不是宽宥之地,也不应该是。相反,犯人在劳教所劳作,应感受到痛苦、折磨,心灵应慢慢被软化。1657年,英国作家威廉·汤姆林森(William Tomlinson)认为,盗窃犯喜欢宣称自己的生命虽短暂,但很甜蜜,绞刑架不会让他们感到害怕等。“但是,如果他们的生命被延长,他们不得不去劳作,那他们看到的就不是短暂而甜蜜的人生,而是漫长的奴役劳作,日复一日地干着重活,每日只有片刻消遣。比起在绞刑架上的半个小时,这更能让他们害怕。”

      至于是哪些思想流派促成了劳教所的成立,争议已久,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在16世纪,很多因素都对劳教所的成立起到了推动作用。经济上,劳教所可以利用那些贫困、被社会排挤在外的人员的生产力。在社会福利方面,劳教所接纳穷人,是解决社会贫困、乞讨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劳教所作为劳动场所,理论上可以自给自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可能。作为一项社会政治措施,劳教所的目的是给乞丐、流浪汉和骗子指出一条出路,教育他们去劳作。

      阿姆斯特丹男子劳教所拉斯普惠斯成立一年后,女子劳教所施宾惠斯(Spinhuis) 创建,大门上刻了如下文字:

      勇敢向前吧!我不报复,我迫使自己变好。

      虽然我的手很累,但我的思想是积极的!

      此外,人们对用死刑来惩罚盗窃犯的实践心生不满,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确定在阿姆斯特丹成立劳教所的一个直接导火索是1589 年对一名16 岁的盗窃犯的处决。那之后的几年,阿姆斯特丹议会陆续起草了很多草案。1598 阿姆斯特丹着名政治家科内利斯·皮特斯·霍夫特(Cornelis Pietersz Hooft)讲述了拉斯普惠斯1596 年建立的动机。他认为,议会法庭过去几年在审判盗窃犯时,依律应判处死刑,但却经常犹豫不决。具体霍夫特是这样说的:“我认为,议员们犹豫不决的原因是:《旧约》并未指出要判处盗窃犯死刑。这是一个无法轻视的理由。我也清楚地知道,这样的考虑在过去几年的许多案例中都有,这也是在这个城市建立一个劳教所最重要的原因。”

      

      劳教所究竟为何而建?

      至于早期的劳教所是否是监狱,目前仍有争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劳教所的相继建立,应该会影响死刑的数目。尤尔根?马楚卡特(Jürgen Martschukat)对此提出了怀疑。他列举了汉堡的情况,认为汉堡1618年建立的劳教所“一开始并没有成为体刑真正的替代刑”,盗窃犯被处死的数目没有减少,从17世纪60年代起反而增加了。直到18世纪中期,人们才越来越多地对那些声名狼藉的盗窃犯处关押的刑罚。

      不过,汉堡的情况是否是普遍现象?答案是否定的。其他城市的情况与汉堡大相径庭。比如说不来梅。1609年,不来梅第一个劳教所建立。根据几十年后记录官彼得·科斯特(Peter Koster)的记载,在劳教所,“那些不信仰上帝、腐化堕落的人,不论是男是女,是老是少,都应该通过强制劳动和教育,教导他们学习劳作,掌握一门手艺,摆脱游手好闲的毛病,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要有道德,要敬畏上帝”。同一编年史也记载了该劳教所在1629年出现了一定的解散迹象。不过,1644年,不来梅当局通过了一个决议,不仅令人重新修葺劳教所,还在劳教所旁建了一个作坊。劳教所的男子可以去作坊锉木头,女子可以去纺线,男性青少年也可以去那里学习手艺。决议中根本没有提到盗窃犯,但记录官彼得?科斯特在其他地方提到了新修葺的劳教所对死刑实践产生的影响:1676年,两名犯了多重盗窃罪(含入室盗窃)的士兵被处绞刑,这是不来梅1644年以来的首起绞刑案。 很显然,不来梅劳教所翻修后的32年里,一直都没有用到绞刑架。那两名被绞死的士兵的尸体,也无须挂在绞刑架上示众。行刑当晚,他们的尸体便被刽子手从绞刑架上解了下来。原因可能是30多年过去了,不来梅当局很难向民众解释,为何要将两具尸体绑在城门前腐烂。

      劳教所与死刑实践之间存在关系,也可以在吕贝克得到证明。1601年,吕贝克在一个修道院成立了圣安嫩救济院(作坊),供有劳作能力的穷人和孤儿劳作、居住。1613年,当局计划着手扩大救济院,增加一个劳教所。至于劳教所有什么规则,与救济院有何不同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确的是,陆陆续续有盗窃犯被关进了劳教所。1614年,吕贝克大教堂的神甫伯恩哈德·布鲁姆(Bernhard Bluhm)在救济院下属的圣安嫩教堂揭幕式的布道中,指出了救济院(作坊)对社会的影响:“这个救济院给大家带来了什么好处,大家都清楚。如果谁13年前来过吕贝克,注意过吕贝克的贫困,那他不得不承认,吕贝克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13年前,一个正派人既不能安静地坐在桌边用餐,也不能安心地在床上睡觉,因为他会不断地被穷人的哭泣声和抱怨声打扰。穷人诅咒谩骂那些比他们过得好的人,而正派人则要担心自己的钱包被偷。乱伦、卖淫现象也非常普遍。感谢上帝,自从有了救济院,情况得到了改善。穷人不再诅咒和谩骂,而代之以祷告和劳作。仔细的人也会注意到,在过去的12年,盗窃犯被处绞刑的案例要比之前少得多。”

      马楚卡特认为,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不是体刑的替代刑,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早期的劳教所不是监狱,而是教养所。不过,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流动性的。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早期的劳教所从一开始也是监狱。事实上,也有一定的佐证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阿姆斯特丹拉斯普惠斯劳教所的12位居住者中,有6位是因犯了罪才被安顿在里面。1648年,不来梅法庭对年轻的盗窃犯约翰?施密特的命运进行了商讨。法庭认为,施密特进行了无数次偷盗,应判处他绞刑。但施密特因未成年以及其他原因,躲过了死刑,最终被判终身监禁。记录官彼得?科斯特对此的记载很是模糊。此外,法庭还派人在施密特脖子上焊一个铁圈。1649年,废旧的劳教所被翻修,重新投入使用后,施密特很快被移交到了那里。1652年,他成功逃出了劳教所。当然,也有反对将劳教所用作监狱的做法。比如1667年,吕贝克议会请求当地的劳教所接纳两名已关押了半年的街头强盗和盗窃犯,遭到了拒绝。劳教所的经管人强调,劳教所不是为街头强盗,而是为那些乞讨者以及不听话的孩子们准备的。

      劳教所作为监狱的理念,慢慢才发展成型,至18世纪最终确立。尽管如此,劳教所从一开始便是一种曲线救国的尝试,试图以此来间接减少死刑数。这在不来梅和吕贝克取得了成功,但在汉堡没有。不过,易北河畔城市汉堡的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也有人表达了希望通过建立劳教所来显着减少盗窃犯被判死刑的愿望。1614年,汉堡一场为筹建劳教所(作坊)而进行的抽彩活动带来了七万马克的资助。中奖号码表是与一首共17段的歌一起被印刷的,歌中再次总结了建立劳教所的动机,明确指出希望随着劳教所的建立,不会再有如此多的盗窃犯死在绞刑架上。

      劳教所的创始人并不想让犯人用劳作来代替死刑,而是想通过劳教所来清除盗窃犯的储备力量。1622年,汉堡的劳教所条例确定了进入劳教所的人群:首先是不能养活自己的贫困人、穷人,然后是那些本可以找事做,因懒惰而宁愿去乞讨的人,还有那些强壮的、懒惰的、放肆的、好色的、不信仰上帝的、放荡的、叛逆的酒鬼。

      创建劳教所的初衷是,如果强制穷人、乞丐、孤儿、流浪汉劳作,让他们习惯劳作,那他们便不会将偷盗作为谋生之道。如果看看盗窃犯典型的人生轨迹,便可以知道这个考虑确实有一定道理。大部分盗窃犯从少年时代就开始偷盗了。由于物质上的匮乏,加上又没有什么社会根基,他们很容易走向偷盗之路。驱逐出城、鞭打、体罚甚至割耳、割鼻、割指等惩罚都不能让他们放弃偷盗,而他们最后的结局都是死在绞刑架上。这种恶性堕落必须得到制止。1669年,汉堡当局明确指出,责打、驱逐出城都不能让盗窃犯停止盗窃,因而不应将其驱逐出城,而是送到劳教所去。

      劳教所的出现,是对神圣而血腥的死刑的首次冲击,在一开始也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除了尼德兰出现了许多劳教所,在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境内,一开始只在几个汉莎同盟城市建立了为数不多的劳教所。除了已经提到的不来梅、汉堡、吕贝克,但泽(1629/1630年)也在首批建立劳教所的城市之列。 而且劳教所里的人大多都很少。1624年,乌得勒支的劳教所里只有42名男子、22名女子。1596年2月3日,阿姆斯特丹的劳教所有12名男子。而阿姆斯特丹的纺织所1611年也一共只有15名女子,但这一人数在17世纪末上升为80人。而在同一时期,汉堡的劳教所里有500人。

      总的来说,17世纪劳教所的建立,主要局限在新教统治区。据统计,17世纪共有63个新教区建立了劳教所,而天主教区只有六个,且都是在17世纪最后30年建的。1609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试图说服慕尼黑议会在一个秘密场所给那些被判长期拘留的犯人建一个监禁所(carcer perpetuus),但没有成功。直到1682年,慕尼黑议会才在城墙附近建了一个选帝侯劳教所。1608年,勃兰登堡的选帝侯下令建一个劳教所,但并没有建成。1612年和1619年,明斯特和科隆分别讨论了建劳教所的必要,但都没有结果。1621年,奥斯纳布吕克的尝试也是如此。

      早期的劳教所,也并非一帆风顺,有的很早就宣告失败。除不来梅外,莱顿、吕伐登、格罗宁根、乌得勒支、代尔夫特的劳教所也都在几年后便倒闭,具体原因不详。尽管如此,劳教所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就连骄傲的帝国自由城纽伦堡也在1669年向不来梅市政府请教劳教所方面的经验。 1670年,纽伦堡在美因河南岸建了第一个劳教所。

      早期的劳教所虽没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但它为限制判处盗窃犯和其他轻型罪犯死刑打开了一扇门。17世纪早期,这一目标尚不清晰。当时的劳教所想成为教养所,而不是监狱。劳教所的创始人试图将劳教所与刑法体系相隔绝,至于是否成功,要具体城市具体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劳教所逐渐朝监狱的方向发展。1600年前后,人们对劳教所的讨论主要围绕乞丐、贫困人、穷人进行,1700年前后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时期的劳教所,是关押罪犯的地方。17世纪,在劳教所劳作成为死刑的替代刑,得到了广泛普及,并开始在欧洲的刑法体系中变得重要起来。

      (本文选摘自《欧洲死刑史:1200-1700》,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2018年9月,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标题与小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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